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解释,离婚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这包括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借条等文件上共同签字,或者一方在事后追认的债务。
一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包括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产生的费用,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家庭开支、医疗费用等。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这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其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
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这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子女支付的教育、培训费用,以及为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这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提升自身或子女的教育水平所负的债务。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这包括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交往所产生的费用。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如果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这包括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债务,如因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投资等所产生的债务。
在离婚时,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建议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充分协商并明确债务的分担,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处理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