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下是被收养的具体步骤和所需材料:
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条件
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30周岁。
收养程序
提出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生育能力证明等。
审查:公证人员会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核实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人是否符合条件,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需要提交的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如适用)。
特殊说明
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以上步骤和所需材料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各地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