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移通常需要以下证件和材料:
1. 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
2. 迁移申报材料,包括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3. 根据不同情况可能需要的其他材料,例如:
自建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和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相关材料;
购买商品房需提供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结婚迁移需提供合法的结婚证;
出国(境)注销户口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购房、建房迁户口需提供房产证或住房证明;
其他特殊情况可能需要的证明,如入伍通知书、退伍证明、收养公证书等。
办理流程一般如下:
1. 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
2. 在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并获得《户口迁移证》;
3. 携带《户口迁移证》和身份证原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具体情况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