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延长时限根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及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是各类行政案件延长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公安机关办理其他行政案件
通常不得超过90日。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案件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延长,但具体延长多长时间没有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案情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的延长时限主要取决于案件的类型、复杂程度及是否涉及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而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具体延长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的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