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征地补偿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征用精养鱼池、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等,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征用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包括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青苗补偿费
通常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社会保障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时间、土地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新的补偿标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