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文物是不能买卖的:
1. 国有文物,但不包括国家允许的情况;
2. 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3. 出土文物(考古发掘所得)全部属于国家,个人不能私自交易;
4. 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5. 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6.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7.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8. 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9. 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文物不能买卖,但民间收藏其他一些传世文物或1949年之前出土的文物是允许的,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