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租赁原则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房屋出租条件
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房屋能正常使用。
禁止出租的情形
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屋使用安全
出租人应当确保房屋符合安全、卫生和居住标准,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如水电、燃气等,并确保房屋内部清洁,无害虫问题。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或用途。
居住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设计和疏散设施设置。
租金管理
租金的定期收取,通常按月支付。
租金的调整机制,如年度调整或市场变动调整。
逾期支付的处理办法,包括滞纳金或提前解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