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仍享有一定的权力,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取回权: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中,非全部属于破产企业所有,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
追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
别除权:
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例如,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该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消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
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除非有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况。
债权申报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异议权:
对于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如果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管理人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表决权: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享有表决权。但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债权人可以选举其他债权人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也可以被其他债权人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在法律和债权人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参与分配权:
债权人有权根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接受分配的财产。
核查债权、对债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债权人可以对管理人审核确认的自身债权提出异议(包括金额、属性等),也可对他人债权提出异议,并进而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参与表决的权利:
破产清算程序中,需债权人审议并表决的事项通常包括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继续或停止营业的方案、聘请第三方的议案(审计、评估等)、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等。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债权人需对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反馈表决意见。
选举或被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债权人会议可以选任债权人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在法律和债权人会议授权的范围内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撤销权:
债权人对于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的某些不法民事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追加分配请求权: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破产企业的财产有剩余,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追加分配。
这些权力的行使旨在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