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这是收养制度的核心原则,确保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能够得到最适合其成长的环境和照顾。
保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收养关系涉及双方的利益,必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包括被收养人的权益和收养人的权益。
平等自愿原则:
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进行收养和送养,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诈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收养行为必须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不能有任何违反社会伦理和道德的行为。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收养行为应当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而不是以买卖为目的。
收养人资格限制:
收养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
收养数量限制: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于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子女数量限制。
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收养制度的基石,确保了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人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