伞形结构是指一个信托计划(母信托)下设若干信托单元(子信托),每个子信托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向,受托人对不同子信托的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单独估值、单独核算,不同子信托的委托人享有对应的收益权。但是所有信托子单元共用一个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资金账户,它实际是将不能达到信托设立标准的多个项目集合起来,再分户运作的一种融资模式。

这种结构使信托计划可以发挥规模优势,但同时也因为杠杆率的提升致使劣后级资金承受的波动是二级市场真实波动的数倍,增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伞形信托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尽相同。
一、关于关于“伞形信托效力认定”的法律文件
伞形信托加快了融资速度,但同时也增大了股市的不稳定性。且同时所有子账户共用一个证券账户,规避了有关部门的监管,故证监会严禁伞形信托。但在司法实践中伞形信托未必会被认定为无效。在司法判例中,法院在认定伞形信托效力时的法律依据如下:

二、伞形信托对信托合同效力的影响
1.司法判例
上述《意见》与《通知》公布后,伞形信托清理工作陆续开展,由伞形信托提前终止引发的营业信托纠纷数量持续增加,主张信托为伞形信托、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信托合同无效的事由被频繁提出。经查看近年司法判例,金融合规研究团队发现虽然伞形信托的模式在监管层面上是需要被清理的,但是伞形信托的存在并不一定影响信托合同的效力。
三、伞形信托导致信托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