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代理打鱼的判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具体判罚如下:
开设赌场罪
当行为导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赌资累计达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达120人以上、构建或运行赌博网站并获利3万元以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配且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招募下级代理人运作赌博网站、招引未成年人网络赌博等情形之一时,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聚众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等情形之一时,应予立案追诉。对于此类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他相关规定
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也视为情节严重。
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同样认定为情节严重。
建议
网络代理打鱼行为涉及赌博,不仅触犯法律,还可能给自身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建议遵守法律法规,远离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