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困难,有以下几种说法:
住房困难户:
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这个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且每年会向社会公布一次。
居住困难户:
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定义和标准。一般来说,认定居住困难户保障时,是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如果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拆迁分房而又居住困难的,一般是使用面积低于人均7平方,或者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若是以家庭为单位,人均建筑面积不满15平方就可认定为“居住困难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的个人可以获得22平方米的面积进行折价补偿。
这些说法提供了不同标准和定义下的住房困难情况,具体应用时需要参照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