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已经完成了他认为实现犯罪目的所必需的全部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完成全部必要行为之前,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继续实施,导致犯罪未得逞。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能完成。
不能犯未遂: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或其使用的手段、针对的对象等原因,使得犯罪行为客观上不可能完成,导致犯罪未能得逞。
根据犯罪未遂的原因
客观原因:包括被害人的发现、反抗、逃避,意外情况的发生,物的障碍,自然力的障碍,严密的防范与戒备等。
主观原因:涉及行为人自身能力的限制,对犯罪工具、方法、对象或现场情况的认识错误等。
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分类有助于准确理解和处理犯罪未遂案件,确保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