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土地的审批通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国有土地:
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集体土地:
需与集体组织达成征用协议并支付土地补偿费,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
特殊用地:
如基本农田、超过一定面积的耕地或其他土地,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临时用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还需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其他特定情况:
如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也需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过程中,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