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定罪主要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及其严重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网络暴力可能构成以下罪名:
侮辱罪 和 诽谤罪:
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以侮辱罪或诽谤罪定罪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寻衅滋事罪: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 故意伤害罪:
如果网络暴力行为延伸至线下,造成财物损坏或人身伤害等,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对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此罪。
具体定罪时,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手段、影响范围及后果等因素。例如,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一定数量,或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构成犯罪。
建议在遇到网络暴力时,及时保存证据并向相关部门报案,以便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