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告的送达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直接送达:
法院直接将通告交给受送达人或其代理人。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法院工作人员将通告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送达:
当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
通过邮局将通告以挂号信的形式寄给受送达人。
转交送达:
对于特定人群如军人或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通告可通过其所在单位转交。
公告送达:
当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时,法院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工作地、亲戚朋友聚居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后,通告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遵循以下规则:
公告应明确说明通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的发布应选择最有利的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将通告传达给受送达人。
公告送达的期限通常为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
法院在案卷中应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推定送达方式,只有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才适用,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