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洗钱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据来支持举报内容,这些证据包括:
物证
用于洗钱的作案工具(如银行卡、结算工具、印章、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及照片。
涉案财物(如不动产、准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收益)及照片。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
书证
上游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银行账户、资金进出流水账、记账凭证等。
洗钱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银行账户、资金进出流水账、资金结算记录、记账凭证等。
关联账户的资金进出记录。
涉案单位的账本、会计凭证、资金进出记录等。
上游犯罪犯罪人员与洗钱犯罪嫌疑人为洗钱而签订的转让、租赁、典当、担保、经营合同等。
与案件有关的金融票据、股票、有价证券、产权证明、股权登记证明等。
证人证言
上游犯罪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
上游犯罪人员与洗钱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双方为洗钱而沟通协商的情况。
洗钱犯罪嫌疑人帮助上游犯罪人员洗钱时,是否了解上游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情况。
上游犯罪人员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类型、名称、特征、数量、价值等。
洗钱的时间、地点、手段、数额、具体经办人员及洗钱的具体过程。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的陈述,提供与洗钱行为相关的证据和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提供其参与洗钱行为的具体细节和动机。
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涉案资金、物品等进行技术鉴定。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和侦查实验后形成的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相关的录音、录像、照片、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洗钱行为的证据。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提供详实、准确的证据,以便执法机关能够有效地开展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