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应当在 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具体流程包括:
1. 公安机关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3.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
4. 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因此,吸毒成瘾人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社区戒毒。在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后,戒毒人员将接受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而不需要被收押或限制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