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终止的情形通常包括:
合同期满:
定期合同在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续订或延期,否则合同自然终止。
退休或退职:
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退休、退职。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
劳动者或受聘人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
用人单位解散或破产: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决定提前解散。
双方协商一致:
聘用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
劳动者过错: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定,或营私舞弊等,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劳动者无法履行工作: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经过培训、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客观情况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进行经济性裁员。
旷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规定天数,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规定天数,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
考核不合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不合格,单位可提前通知解除聘用合同。
其他法定情形:
如劳动者因故辞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终止时,根据具体情况,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