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主体为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收取的部门可能因地区而异,可能包括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
配套费的征收标准通常按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工程总投资按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乘以总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因结构层数、建筑类型等因素有所不同。
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应按规定缴清配套费。配套费的缴纳程序一般是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建议:
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应咨询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缴纳流程。
确认项目是否符合减免配套费的条件,并按程序申请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