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到的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则:
补偿受害人损失 :如果能够确定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给受害人,用于弥补其经济损失。上交国库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找不到受害人,或者受害人无法明确,追缴到的资金应上缴国库。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私自挪用或自行处理。
不得挪用:
确保追缴到的资金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使用,不能用于其他非法定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有应当追缴的赃款、赃物,应当依法追缴。
执行机构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如赃款追缴不到位,可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刑事判决得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