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前应当提前 三天公示。具体规定如下:
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因此,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法院在开庭前至少需要提前三天进行公示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