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后 一个月内,由父母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具体办理地点为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所需材料通常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新生儿因特殊情况未在一个月内申报登记,但申报登记时已满1周岁未满6周岁的,按"补报往年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6周岁的,按“户口补录”规定办理。
婴儿出生后 一个月内,由父母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具体办理地点为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所需材料通常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新生儿因特殊情况未在一个月内申报登记,但申报登记时已满1周岁未满6周岁的,按"补报往年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6周岁的,按“户口补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