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至六级伤残: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至十级伤残:分别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五级至六级伤残:在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医疗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些赔偿标准旨在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治疗和康复过程中得到充分的经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