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案情复杂化:
随着案件的深入审理,法官可能会发现案件并不像最初看起来那么简单。证据繁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或者争议金额巨大,这时,简易程序就显得力不从心,法院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延长: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且不得延长。如果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审结,法院必须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异议:
当事人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并且该异议经确认有效后,法院将不再适用简易程序,转而采用普通程序。
法律适用和诉讼权利保障:
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更加严谨细致,有助于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普通程序允许当事人更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证人出庭等,保障诉讼权利。
证据收集和法律研究:
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和律师可以有更多的收集证据和研究法律的时间,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救济途径:
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满,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上诉获得进一步的救济。
其他特定情形:
包括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案件虽然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更为全面、细致和公正的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的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