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以下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具体到商品和服务,政府定价的范围包括:
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
部分化肥
部分重要药品
教材
天然气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
电力
军品
重要交通运输
邮政基本业务
电信基本业务
重要专业服务。
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属于行政定价性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建议:
政府和消费者应当密切关注政府定价目录的更新和变化,了解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受到政府直接管理。
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政府定价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对于政府定价的合理性有疑问时,可以通过听证会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