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的签字位置和方式根据不同的法律程序和场景有所差异。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况下的签字要求: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签字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在核对笔录无误后,在笔录的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或盖章,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如果记录有差错或遗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更正或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按指印。
如果拒绝签名或盖章,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签字
法庭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且应当当庭宣读或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认为有遗漏或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将申请记录在案。
证人证言的签字
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字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确认笔录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律师的签字
律师在制作调查笔录后,应客观、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侦查人员的签字
侦查人员必须在搜查笔录上签字,以确认其执行了搜查活动并记录了搜查情况。
被搜查人或其家属、见证人的签字
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也需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以确认笔录内容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笔录的签字位置通常在每一页的末尾右下角,或者在末页。签字方式可以是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具体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