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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被收养人也可解除收养关系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9 17:43:00    

【案情回顾】

5岁的小美因家中突生变故,送父母到大伯父家收养。4年后,大伯母生下了自己的儿子,便开始苛待小美,还让小美干重活。长大后,重男轻女的养父母(即大伯父、大伯母)要求小美每月上交工资,供弟弟上学。小美因此想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她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法官说法】

小美的养父母存在重男轻女的观念,有了亲生孩子后,将小美视作外人,要求小美从小干重活,长大成人工作后又要求小美上交工资。小美无法忍受养父母的此种行为,不可能再与养父母维持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对此,小美可以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当收养关系解除后,小美与养父母的关系自动解除,与亲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小美可以回归到亲生父母的家庭。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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