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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屠滥宰!李某被立案处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1 14:59:00    

近日,锡林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在工作中发现,李某在租赁的院落从事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现场正在屠宰6只牛羊,地面上放置了已分割的动物产品。经查,该场所为非定点屠宰场所,屠宰的牲畜均无产地检疫证明,屠宰行为没有经过屠宰检疫规程和品质检验程序;执法人员对涉案的4头牛胴体及牛肉产品和2只羊进行扣押监督无害化处理。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法律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来源:锡林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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