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原告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燃气公司)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签订《燃气入户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本市A社区项目进行燃气管道施工改造,该项目已于2015年9月9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22年9月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户数并确认剩余合同金额为15176267元,被告已付10038954元,尚欠原告某燃气公司5137313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违约金以及逾期利息。
裁判过程及结果
内蒙古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坚持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与防止损害债务人经营能力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在维护法律刚性的同时,注入司法柔性,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现实考量。
法律刚性:做法律的规则捍卫者
被告主张:当地政府将某号地块交给被告盖经济适用房,被告花费1亿元左右给村民补偿地上物的损失。由于后期被告并未盖房,政府将土地收回挂牌出售给某开发商,开发商已将土地出让金转至政府账户,故与本案相关的A社区项目燃气工程款应由当地政府支付。
法官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居民燃气报装合同》《居民燃气设施入户合同(集体)补充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协议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柔性:做裁判的利益平衡者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按照合同总价款3%支付违约金,同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款3%计算,明显高于被告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失,庭审中被告请求减少,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关于利息,原告未举证证明其除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外还存在其他损失,违约金足以弥补原告逾期利息损失,原告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利息对被告有失公平,故对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主审法官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既树立了法律权威,强化了“谁缔约谁负责”的契约精神,也保护了债权人(某燃气公司)作为民生企业的基本权益。通过调整违约金、利息等,不仅尊重了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自主约定,同时体现法院依申请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裁量权,彰显法律公平及实质正义。
刚为底线,柔为调和;刚保秩序,柔促和谐。昆区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刚柔并济”的裁判尺度,既筑牢市场法治根基,又以灵活司法为企业减负增能,努力实现营商环境“法治指数”与“满意指数”双提升,打造“有力度更有温度”的司法生态。
来源:包头昆区法院
编辑:姚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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