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法院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工作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本报挑选7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飨读者。
虚构债务骗取执行
非法牟利身陷囹圄
2020年春,王某获悉提起民事诉讼胜诉后,在案件申请强制执行阶段,可以利用法院公信力通过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玉器等物品,从而获取大额利润。王某遂与黄某、师某串通,虚构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由王某持伪造的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取得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将黄某、师某名下的玉器等物品进行司法拍卖。2024年1月,王某3人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该案被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师某、王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遂判处王某、黄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判处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追缴其违法所得。
买房掩盖高息放贷
虚假诉讼难逃法网
2020年11月,陈某欲向周某借款50万元,周某为获取高额借款利息,指使尹某与陈某及其妻子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尹某出资120万元购买杨某的一处房产。周某以循环重复转款的方式伪造支付120万元购房款的银行交易凭证,但实际仅交付陈某44万元借款。2021年9月,周某指使尹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陈某、杨某等提起民事诉讼,后取得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由陈某等人向尹某支付76万元款项。后周某、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尹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尹某拘役7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
清偿债务未还借据
虚假诉讼被处刑罚
2016年1月,吴某因10万元银行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遂找到刘某借款10万元作为过桥资金用于偿还到期贷款。吴某、付某夫妇作为借款人,该笔银行贷款的实际用款人王某作为担保人,共同向刘某出具借据一份,刘某提供10万元资金用于偿还吴某的到期贷款。同年3月,该笔贷款续贷获批,款项打至吴某的银行账户,刘某将10万元取出,但并未向吴某、付某归还借据。2017年11月,刘某持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付某夫妻偿还借款,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吴某、付某夫妻偿还刘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2019年6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到吴某、付某银行存款29175.02元。2021年12月,在吴某诉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法院经审理发现刘某涉嫌虚假诉讼,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刘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后,刘某将执行款29175.02元予以退回并赔偿吴某、付某夫妻经济损失28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立案执行,该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隐匿公章转移财产
妨碍清算依法受罚
2023年10月,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某律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期间,李某恒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隐匿该公司的另外一套印章转移公司财产。2024年2月,李某恒将32.5万元应收账款转移至第三方公司。管理人调查发现李某恒违法转移公司财产后要求其退还,但李某恒以已经支付职工工资为由拒绝。2024年4月,某律所以李某恒存在不配合管理人工作,拒不移交全部印章、擅自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司法制裁申请,要求对李某恒妨碍清算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收回其转移的3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恒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意隐匿公司印章并转移公司财产,严重影响了法院的破产审理活动。鉴于李某恒具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决定对李某恒罚款50000元。
伪造授权参加诉讼
造成诉累受到制裁
郑某诉李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陶某作为李某、马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应诉,并接收相关法律文书。马某提起上诉称其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经核对该授权委托书,发现马某、李某的签名笔迹极为相近,经询问,陶某承认系李某代马某所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实际上未向马某有效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剥夺了马某答辩应诉权利,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遂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法院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对李某、陶某分别罚款5000元。
串通出具虚假证言
双双受到罚款处罚
惠某诉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惠某称孔某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3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该案一审过程中,惠某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称惠某两次分别取现26万元、4万元后,将现金交付于孔某。该案二审过程中,惠某改口称实际借款金额为25万元,并提交与孔某等人的谈话录音。
鉴于惠某、李某串通出具虚假证言的行为,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惠某罚款20000元,对李某罚款10000元。
伪造证据阻碍执行
欺骗不成终遭处罚
张某、张某甲诉某信用社、某置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张某甲称其在2023年对涉案房屋装修后入住,并提供张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1月。
后经法院核实,某装饰公司注册成立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该施工合同的实际签订时间为2024年5月,存在倒签合同日期的情形。张某甲、张某对案涉房屋装修后的实际入住时间为2024年6月。张某甲、张某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并提交虚假证据,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张某甲、张某均罚款5000元。
全媒体记者 张玲
编辑:辛灵飒 初审:陈丹丹 终审:王笑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