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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出海“十不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6 15:37:00    

天气回暖,

大连辖区游艇出海频次增多

为加强游艇安全监管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大连海事局出台游艇监管“十不准 ”。

1游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活动,不准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性运输活动。

2游艇应当持有有效的《游艇适航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证书过期、失效船舶,“三无”船舶禁止航行。

3游艇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按照载明等级驾驶游艇。不准无证、超证书等级驾驶。

4游艇应当在大连市已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不准违规停泊。

5游艇应当结伴航行,遵守避碰规则和禁限航规定。按照《游艇适航证书》核定的航区、乘员定额和抗风、浪等级航行,不准驶入禁航区,严禁超航区、超员、超风、浪等级航行。

6游艇航行时应当持续开启定位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不准关闭AIS、北斗定位设备,人为损坏或屏蔽信号。

7游艇每次进出港应当通过“海事通APP”及时、规范、真实、准确报告游艇动态,在船人员信息。不准谎报、漏报或延迟报告。

8游艇每次出航前应当全面检查救生、消防、通信设备,确保设备齐全有效。设备未配备或失效不准出海。

9游艇航行前应当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航行水域。不准未备案擅自航行,超出备案水域,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10游艇应当按规定配备垃圾收集设施,不准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及垃圾。上岸海洋垃圾应当送交岸上垃圾收集点收集处置。

违反以上规定内容,海事部门将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大连海事局已启动游艇安全宣传系列活动,对游艇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执法人员精选近年来国内游艇典型事故案例,深度剖析事故中暴露的无证驾驶、超载航行、恶劣天气冒险出海等违法行为及侥幸心理的危害性,加强对游艇驾驶员的宣传引导,提高游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目前,已覆盖大连地区游艇驾驶员400余人。



文字 巴颖

资料 大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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