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免征税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这类货物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可以直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消费税。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这些物品免征关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这些物资同样免征关税。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这类货物可以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这些物品免征关税。
暂时进出口的展览品和货样:
这些物品在进口时免征关税。
特定地区和特定企业的减免:
例如,经济特区的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减税或免税。
国际条约规定的减免: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退货的免税问题:
包括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和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或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关税不予退还。
特殊情况的减免:
例如,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等,在提供担保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
申请流程
企业或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发《征免税证明》。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定年限,监管年限届满后,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建议
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录入减免税申请数据向海关申报,海关接收申报数据后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发回单一窗口平台。企业可在单一窗口平台查看审核回执。此外,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海关查验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