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小孩在中国需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具体来说:
1. 对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应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 对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 对于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应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 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则应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一方不能亲自前往,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并且委托书需要经过相关证明或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