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最通常的工伤情形,例如因作业地面湿滑而摔伤或因机器故障及操作不慎造成的伤害等。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在上班前整理工作台或在下班后清理工作场所时发生的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包括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暴力攻击或其他意外事件。
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因工作直接引起的疾病,如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等,必须是在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包括职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失踪的情况。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包括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所地、工作地、经常居住地等地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未明确列出的其他工伤情形。
这些情形都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