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主张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场景和主体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权利主张类型及其内容:
婚姻中的权利主张
请求家务补偿金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在家带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请求支付困难帮助款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物质上的,双方协商不成由法院定。
请求过错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金。
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债务人迟延行使到期债权造成债权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可以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合同中的权利主张
主张合同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约定的款项、承担违约责任等。
物业业主的权利主张
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
室内装饰装修权: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修缮权: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设施进行合法修缮,除非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
参与管理决策权: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知情权: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建议权: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投诉权: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维修责任要求权: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这些权利主张分别涉及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法规等不同的法律领域,保护了不同主体在不同情境下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实践中,权利主张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