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执行权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行政工作。
行政管理权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参与辖区有关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对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全区性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对其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
统筹管理和安排下沉人员、资金。
统筹协管员日常管理。
行政执法权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执法权力,包括行政执法、监督、审批、备案、复议和惩戒。
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涉及市容环境、物业管理、计划生育等管理事务。
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包括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预防犯罪行为。
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如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养犬等管理规定。
查处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行为,以及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设施建设等。
查处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组织协调权
对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评议的行政管理职能。
负责辖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服务和管理权
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