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工作由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补偿安置落实、土地交付、矛盾纠纷化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征地拆迁办:
负责拟定征地材料,落实相关的费用。
国土资源局:
负责审报审核报批的材料,协调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土地征收的主要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的征地与补偿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土地征收的相关具体工作。
征地拆迁办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材料的拟定和审批手续的办理。
建议在具体操作中,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进行,确保征地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