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若未签订明确的合伙人协议,证明合伙关系的存在通常需要以下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如果个人合伙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这被视为国家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经济组织形式的确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成立。
合伙的其他条件
即使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和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只要具备了合伙个人各自提供资金、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并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能够证明口头合伙协议的存在的,也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伙关系。
无利害关系人证言
如果存在口头合伙协议,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来证实合伙关系的存在。
出资证明
合伙人各自的出资数额、实物的名称、数量或技术等证明材料。
经营活动的证据
合伙经营积累财产的数量、合伙经营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如果有的话)、相关的账目、签字、经手人的证明等。
其他可能的证据
包括合伙人的人数、姓名等自然情况、合伙的字号、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证据材料。
法院裁定
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明确证明合伙关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定判决。
请注意,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