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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物管新举措让市民更好生活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3 11:52:00    

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物管新举措让市民更好生活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1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解读法规亮点,营造法规实施的良好氛围。这部新修改的法规,在提升城市品质、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方面有哪些举措?对此,福州日报摘取法规的部分规定,回应市民群众的关切。

乌山荣域小区设置公告栏,公示收支明细等信息。记者 石美祥 摄

鼓励党员

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金晖辉在发布会上表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优势,凝聚各方合力,《若干规定》为此提供了法规保障。

《若干规定》明确,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堡垒作用,构建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将党建引领作为物业管理的首要原则予以明确,以促进物业管理高质量发展:物业管理实行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并纳入基层治理体系;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向业主大会报告一次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引导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推动在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

市住建局将织密红色组织网络,让党的领导一贯到底。福州现有172家物业企业党组织、1147个“红色业委会”,今年内力争实现物业企业党组织应建尽建,鼓励党员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

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若干规定》规定,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指导业主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同时,《若干规定》明确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纠纷等物业管理中的问题,为福州构建条块联动、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

破解业委会成立难困局

为提高业委会组建率,《若干规定》明确:在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中,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十个以上业主或者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

《若干规定》还明确,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单位查阅、复制物业服务区域内各业主独立产权建筑面积等资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提供业主大会首次会议成立所需的文件资料,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共有部分收益

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不透明等问题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若干规定》回应社会关切,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规定公示、告知共有部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并明确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获取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若干规定》强调,业主委员会经营物业共有部分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报送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受业主和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拒不公布的,经业主提议,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业主代表对其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公布。

旧物业服务企业

拒不改正移交将被罚款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替引发纠纷、旧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场或拒不做好移交等现象不少见,引发业主强烈不满。

《若干规定》明确,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物业服务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新、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务。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清理债权债务、移交物业服务用房、设施设备、档案资料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必须移交的项目。移交完毕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物业服务企业未清理债权债务、未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设施设备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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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价结果将与选聘挂钩

目前,全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724家,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超8万人,总管理面积超过1.5亿平方米。市住建局将严把物业企业“入口关”,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开展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优秀企业和项目经理名单,将星级评价结果作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参考。

(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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