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费,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由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这项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
具体收取方式和规定如下:
1. 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时,必须修建相当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需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2.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
因此,人防费的收取主体为当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包括市、区、县人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