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失信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擅自执业:
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执业活动。
跨执业类别执业:
进行与其资格不符的执业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格独立开展诊疗活动:
在没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独立进行诊断和治疗。
收受财物:
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介绍病人收受贿赂:
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不文明言行:
在服务过程中对患者使用不文明、违反医德医风的言行,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不合理诊疗:
对患者实施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
使用错误药物:
给患者用错药,虽未造成后果,但隐瞒不报。
出具虚假证明: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泄露隐私:
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资料。
违反人事代理约定:
违反与聘用单位的人事代理约定或拒不执行单位聘用、进修培训等契约规定。
伪造或销毁医学文书:
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院感染防控不力:
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
不履行监测、报告职责: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后果。
书写虚假病历:
书写假病历、假检查、假用药记录。
隐瞒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报告。
代考行为:
代他人参加医师或护士资格考试。
失信行为可能会导致护士面临法律责任,包括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行为,如不能乘坐高铁和飞机等。